- 物質文化財產(日文:有形文化財)
- 國寶(日文:国宝)、主要文化財(日文:主要文化財)
- 國寶、主要文化財(建築)
- 國寶、主要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有形文化財(日文:登録有形文化財)
- 登錄有形文化財(建築)
- 登錄有形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美術品
- 國寶(日文:国宝)、主要文化財(日文:主要文化財)
- 無形文化財產(日文:無形文化財)
- 人間國寶(日文:人間国宝)、主要無形文化財產(日文:重要無形文化財)
- 選擇無形文化財產(日文:選択無形文化財)
- 風俗文化財產(日文:風俗文化財)
- 重要有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重要有形風俗文化財)
- 登錄有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
- 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
- 選擇無形民俗文化財產(日文:選択無形風俗文化財)
- 文化景觀(日文:文化的景観)
- 主要文化景觀(日文:重要文化的景観)
- 文化景觀(日文:文化的景観)
- 傳統建築群(日文:伝統的建造物群)
- 主要傳統建築群留存區域(日文: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
- 傳統建築群保留地區(日文:伝統的建造物群保留地区)
物資性文化財產[編輯]
古建築群(日語:伝統的建造物群),指與四周情況融為一體,組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
參看[編纂]
注釋[編纂]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連結[編輯]
- (日文)文化財護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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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財產(日語:民風文化財)包括民間的衣飾、飲食、室第、信仰、節慶、生產、生涯方式等相幹的風尚習慣、民俗藝術、民風工藝等,可分為:
文化景觀(日語:文化的景観),指日本各區域人們奇特的生涯、生產和一方水土頭土腦候構成的景觀,如梯田、里山等,克日本的原始人文風采翻譯為了日本文化廳實行人文景觀的珍愛和存續的企圖,日本的「文化景觀回護、補葺相幹審核委員會」(文化的景観の留存・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查詢拜訪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主要區域。
風物勝景(日語:紀念物),可分為:
文化財產護衛手藝(日語:文化財の保存技術),指回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須的製作、修理一類的手藝翻譯
其包羅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镌刻、工藝品、冊本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翻譯還分為:
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天然遺產所豎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範疇,也包括動、植物、景觀等「天然遺產」(日文:自然紀念物)翻譯
光景名勝[編纂]
- 主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日語:主要有形民俗文化財):有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
- 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產(日語: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無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翻譯
- 登錄物資民俗文化財產(日語:登録有形民風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團體認定的有形民風文化財產(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中特別需要留存與有效使用的。
非物資文化財產(日語:無形文化財)包孕了戲劇、音樂、工藝手藝等。
文化景觀[編輯]
- 古蹟(日語:史跡):如貝冢、古墳、遺蹟等。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挂號的三件是:「函館公園」、「再度(ふたたび)公園及び再度山永遠植生保留地」、「相楽園」。
文化財產回護手藝[編輯]
- 重要古建築群(日語: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由日本政府選出的特別主要的古建築群。
- 國寶(日語:国宝):重要文物中有特殊高文化價值的部份。
非物資文化財產[編纂]
- 登錄有形文化財(日語:登録有形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政府或處所公共團體認定的物資性文化財產翻譯這些首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期間希奇需要留存或有用利用的(如建築)近現代文物。
地下財產(日語:埋蔵文化財),這種文化財產與上述各種文化財產分歧,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
- 主要文化景觀(日語:主要文化的景観):在作為景觀區域採取珍愛辦法的日本各級行政區當選定。
古建築群[編輯]
選定的9件重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郷」,岩手縣一關市的「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愛媛縣宇和島市的「遊子水荷浦の段畑」,岩手縣遠野市的「遠野荒川高原牧場」,滋賀縣高島市的「高島市海津・西浜・知内の水辺景観」,大分縣日田市的「小鹿田焼の里」,佐賀縣唐津的「蕨野の棚田」,和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
民風文化財產[編纂]
- 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日語:主要無形文化財):非物資文化財產中希奇重要的部門翻譯個中具有官方認定技能、技術的小我,在日本通常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人世国宝)。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文化財保護法》進行規範,它規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保護的方法。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
分類[編纂]
地下財產[編纂]
- 選定庇護手藝(日語:選定保存技術):由日本當局選選定的回護手藝。
目錄
- 1 分類
- 1.1 物資性文化財產
- 1.2 非物資文化財產
- 1.3 風俗文化財產
- 1.4 光景勝景
- 1.5 文化景觀
- 1.6 古建築群
- 1.7 文化財產保護技術
- 1.8 地下財產
- 2 參看
- 3 注釋
- 4 外部連結
文章來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96%87%E5%8C%96%E8%B4%A2%E4%BA%A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 1 分類
- 重要古建築群(日語: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由日本政府選出的特別主要的古建築群。